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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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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 教务处     作者 : 实践科     时间 : 2012-09-10    访问量 : 210

各学院:

为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精神》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12141号)的要求,我校决定开展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各学院通过实践基地建设,承担本科生的校外实践、实习、见习等合作教学任务,建立我校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等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推进实践教学工作,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本科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

二、建设任务

1、健全组织管理体系。

实践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等(以下统称有关单位)共同建设。学院与基地应紧紧围绕人才培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关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2、改革校外实践教育模式。

遵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针对学生的专业实践教育要求,积极推动校外实践教育模式改革,由参与共建的双方共同制定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共同制定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目标、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组织实施实践教育的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实践教育的培养质量。

3、建设专兼结合指导教师队伍。

实践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由我校教师和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要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鼓励我校教师深入基地一线与基地单位专业人员互动交流,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4、建立开放共享机制。

要建立开放共享机制,实践基地的信息要共享,资源要整合。各校级、院级实践基地要根据接纳能力接收多种专业的学生进入实践基地学习。

5、保护我校本科生的合法权益。

实践基地应加强对学生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要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设备,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安全。

三、建设项目

1、项目类别。

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实践基地分文科实践教育基地、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临床技能综合培训中心、药学实践教育基地以及其他类实践教育基地。优先支持兼顾其他学科门类、具备多种实践教育形式的综合性实践基地的建设。

2、项目数额。

“十二五”期间,教育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将立项建设500个国家级实践基地,我省将立项建设50个省级实践基地。我校第一批实践基地原则上每个学院推荐1个,按照省级校外实践教育基地要求进行建设,下一步申报省级、国家级实践基地将从校级基地中遴选。

3、项目建设经费。

被列为校级的实践基地,建设经费由教务处按照1万元//年标准支持,申报成功的省级和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经费按文件规定执行。

4、项目建设管理与评价。

承担校级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的学院,每年提交工作报告,学校定期组织工作研讨和交流。实践基地建设期为2年。完成后,学校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将正式授予其杭州师范大学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称号。

四、项目申报和论证

1、项目申报请提交申报书,包括①基地建设方案(包括现有基础、建设目标、建设思路、主要举措、建设进度、预期成果、实践形式、实践内容、接纳学生数量等);②基地建设保障条件(组织机构、管理办法、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条件、经费保障、对外校共享开放制度);③相关支撑材料(包括单位简介、资质证明、共建协议等)并配有反映基地整体情况的35幅图片(制作成JPG格式,大小在2MB以内)。

2、请各学院在923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教务处。学校将组织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经批准后,即可开展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各学院要认真梳理汇总原有实践基地情况,并在做好原有基地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专业行业情况,立足于学生专业实践需求,依托实践基地建设,切实提高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和专业就业竞争能力,积极探讨实施实践教学模式和内容的改革,从而进一步推动“本科教学创一流”工程。

 

教务处联系人:孟斐宇;联系电话:28865800;邮箱:mfy_0122@126.com;地址:下沙校区行政楼318办公室

 

附件: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教务处

                                 2012年9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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