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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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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 教务处     作者 : 实践科     时间 : 2013-04-26    访问量 : 79
各学院、部门:
    根据教育部《关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85号)等文件,现就做好我校2013年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下称“大创”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大创”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二、项目保障
1、“大创”项目,省财政按照平均一个项目1万元的资助数额,予以经费支持。学校将按项目情况以1:1- 1:2的标准予以配套资助。
2、参与项目的学生、指导教师以及项目组取得的成果参照《杭州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推进本科生学术论文和专利授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师大〔2012〕127号)给予奖励。
3、校内各种层次的科研和教学实验室、研究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放实验室、创新实验基地、图书馆及院系的资料室应对项目开放并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空间。
    三、项目要求
1、“大创”项目申报对象为,对专业实践训练、科学研究发明和创业实践训练有浓厚兴趣并且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项目负责人一般为非毕业班学生,要求有参加过校级及以上创新项目训练经历,2014届学生不担任项目负责人。
2、“大创”项目一般组队申报,鼓励跨专业跨学院组队,成员4-8人,明确1位项目负责人,为了保持“大创”项目良好的传承性,要求每个项目至少有1名大一学生参与;项目组成员分工明确,协同完成项目实施全过程。
3、“大创”项目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指导教师指导,其中,创业类项目还要求有1位行业企业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和实施方案。
4、“大创”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一年,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
5、为充分利用项目资源,加强项目成员创新训练,要求在结题之前项目组成员还需完成以下任务中的一项:(1)参加1项以上一类学科竞赛项目,并获得省级以上奖项;(2)获得若干项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3)与指导教师合作开发一项研究性实验教学项目(课程)方案,并申报校级立项;(4)发表二级以上论文若干篇(其中项目组成员为第一作者论文1 篇以上),并注明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5)与项目内容相关的其他高水平成果。
6、2012年度我校共有25项“大创”项目名额,2013年度项目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
四、申报程序
    1、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设计命题,项目命题可以是已立项创新项目(院级、校级)的发展和延伸,也可以是新的内容,其中已立项的省级及以上项目内容不得重复申报。项目申请人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类项目分别填写),经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提交所在学院审核。
    2、学院对申报项目组织评审,按照项目质量排序,择优推荐;各学院推荐数量不超过3项;对于已获资助的各类省级及以上项目,原则上不予以推荐。经学院推荐的项目要由学院专家组论证后进一步完善项目申报材料,并签署学院评审意见。各学院汇总“大创”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打印稿与电子稿)并填写“大创”项目汇总表(一份,打印稿与电子稿),按照推荐项目的质量排序后一起交教务处实践科(行政楼318)。
    3、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终审,择优推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未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的优秀项目,可推荐为校级或省级科研训练项目。
4、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15日。
联系人:孟斐宇,联系电话:28865800,邮箱:mfy_0122@126.com
    
此次项目申报工作级别高、任务重,请各学院高度重视,要发动教师特别是教授、博士积极参与项目申报,学院教务科要与团学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学生申报项目。同时,学校将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将纳入学院的教学考核,请各学院依托此次项目申报,积极开展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推动我校实践教学改革,促进本科教学创一流。
 
 
                                       教务处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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