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规范教学行为、加强教学管理、监控教学质量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校院(部)二级教学督导建设。现就学院(部)教学督导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学院(部)教学督导组织机构
(一)学院(部)应建立健全教学督导组。院(部)教学督导组在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务处指导下,在本院(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督导工作。
(二)教学督导组根据本学院(部)专业规模、课程设置、师资数量等实际情况确定组成人数,专职督导和兼职督导(院<部>教师兼任)相结合,原则上每个专业设1人、总数不少于3人。督导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或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担任。
(三)院(部)教学督导由学院(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
二、明确学院(部)教学督导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学院(部)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院(部)教学督导负责对本院(部)教学管理、教学活动和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主要侧重对课堂教学质量的监控和指导。其职责参见《杭州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规定》(杭师大〔2010〕156号)第八条。
(二)学院(部)教学督导工作要求
1.根据每学期制定的教学计划及课表,重点、定期及随机听课,掌握课堂教学情况,做好课堂听课记录,每位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节,并将有关建议及时反馈任课教师;
2.参加本院(部)期中教学常规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教学计划、教学规范的落实情况,维护教学秩序;
3.针对青年教师及每学年教学考核排名在学院后5%的教师进行单独监督与指导,协助其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
4.每学期期末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对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交学校教务处质量科备案;
5. 学院(部)教务科负责教学督导档案(听课本、意见反馈本和总结等)存档工作。
三、明晰学院(部)教学督导主要职权
学院(部)教学督导主要职权参见《杭州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规定》(杭师大〔2010〕156号)第九条。具体要求如下:
(一)教学督导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师的任课安排及相关事项有知情权,学院(部)教务科应积极配合。
(二)教学督导有权参与本院(部)、各系及教研室组织的相关教学会议及教学活动。
(三)教学督导有权调阅本院(部)的相关教学文件和教学资料(包括各教研室及教师个人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案、使用教材、课件、考试试卷、实践报告等),学院(部)教务科应给予配合。
(四)教学督导有权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了解教学情况,学院(部)教务科应积极配合和安排。
(五) 教学督导有权参与学院的教学质量检查工作,并提供评价意见和建议。
(六)教学督导有权向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或教务处反映相关教学的情况,提出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改进意见。
四、建立学院(部)教学督导工作保障机制
(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每个学院(部)2000元/学期的教学督导工作经费。此外,根据各学院专业规模等实际情况,本年度学校将对学院(部)教学督导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学院(部)也应从相关经费中对督导工作给予支持。
(二)各学院(部)和广大教师应充分认识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性,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便利,自觉接受并配合教学督导的监督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和阻扰教学督导工作。
五、其他有关事宜
请各学院(部)将调整后的教学督导组组成人员名单于
教务处
附件1:《杭州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规定》(杭师大〔2010〕156号)
附件2:学院(部)教学督导组成员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