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创新实践(Ⅱ类)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现将《杭州师范大学创新实践(Ⅱ类)学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师范大学
杭州师范大学创新实践(Ⅱ类)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与锻炼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引导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外的创新型研究、专业性实践和其他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提升的活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实践(Ⅱ类)学分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课外参加学校认定的各类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社会实践、发表论文、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等方面取得成果,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修满三小类共计6个创新实践(Ⅱ类)学分方能毕业。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创新实践(Ⅱ类)学分逐年累积计算,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分,得分不累加。
第四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创新实践(Ⅱ类)学分工作,成立相应的审核小组,做好相关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五条 创新实践(Ⅱ类)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创新创业类、思政实践类、社会实践类三小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修三小类学分,且三小类不能互相替代。
1.创新创业类。包含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和学术科研获奖,主持或参与的各类学术科研创新项目、创业项目,公开发表的学术论著、论文或作品,获得的专利,考取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和各类创业活动和经历等,此类学分上限为2分。
2.思政实践类。由社会科学基础部组织的思政课程实践活动,此类学分上限为2分。
3.社会实践类。由团委等部门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此类学分上限为2分。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标准
1.学科竞赛。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奖的,按照奖项的不同级别,可认定为0.5-7学分。除获奖外,凡参加1次校级学科竞赛可认定为0.5学分;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培训,由校体委认定的长短期运动队集训,由校艺委认定的艺术类实训实践活动满16课时的可认定为1学分。
2.学术成果。在公开发行的正规刊物、报刊上发表论文、论著等学术成果,申请并获得的专利,各类科研学术成果获奖,按照级别可认定为1-6学分。
3.学生项目、课题。主持或参与校级“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学生科研项目、学生创业项目,省级“新苗人才计划”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等学术科研项目、课题以及各类横向项目、课题,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并结题后按照级别可认定为2-6学分。
4.创业经历。修完创业教育课程成绩合格的,可认定为1学分。自主创业并成功运作各类经营实体的,须提供经营执照等证明材料每项可认定为6学分。运营网上商店等虚拟经营体的,根据销售额可认定为1-4学分。
5.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通过统一考试取得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证书级别和难度可认定为0.5-4学分。其中,学生完成专业学习、获得学位所必须的各类资格证书不予认定。
6.专业技能训练和专业学术活动。通过专业技能考核或完成本专业技能训练,且该项考核和训练未纳入培养方案一类学分的,可认定为1学分。参加由学校各部门组织的与专业学习、创业训练直接相关的报告、培训、讲座等学术活动,满16课时的可认定为1学分。
第七条 思政实践和社会实践类学分认定标准
1.思政实践学分。参加社会科学基础部组织的思想政治课程实践活动,成绩合格的可以获得2学分。学生必须在修读《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学期内,完成课程要求的实践活动,方可获得该学分。
2.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由团委等部门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时间为1周(16学时)的可获得1学分,实践时间为2周(32学时)的可认定为2学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创新实践(Ⅱ类)学分认定按照学生申请、学院审批、学校核准认定的程序执行。各学院负责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创新创业类学分由学院教务科负责审核,社会实践类学分由学院团委负责审核,思政实践类学分由社会科学基础部负责审核,整体工作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牵头,学院教务科实施;教务处负责总体工作的协调、创新实践(Ⅱ类)学分的核准认定和抽样检查。
第九条 创新实践(Ⅱ类)学分的申请每学年初执行一次,各学院可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同步进行。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和其他学生代表组成的创新实践(Ⅱ类)学分初审小组,负责初步审核班级学生获得的创新实践(Ⅱ类)学分,并向全班进行公示。
第十条 凡符合申请创新实践(Ⅱ类)学分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班级初审小组审核公示后报送至学院;学院审核并向全院学生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学校教务处核准备案后正式公布。
第十一条 学院负责在毕业学年对应届毕业学生所获得的创新实践(Ⅱ类)学分进行结算、补修、补录。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初完成创新实践(Ⅱ类)学分申请认定后,统一结算毕业班学生前三学年的学分,对于未满6分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要通知其本人进行补修,并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补录。
第十二条 学生在申请创新实践(Ⅱ类)学分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已获得的创新实践(Ⅱ类)学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学分的用途
第十三条 学生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奖项和取得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所获得的创新实践(Ⅱ类)学分,可充抵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获得综合素质类学科竞赛奖项、取得与专业不直接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创业经历所获得的创新实践(Ⅱ类)学分,可充抵通识类选修课学分。
第十五条 每位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创新实践(Ⅱ类)学分最多可充抵4个学分。
第十六条 创新实践(Ⅱ类)学分充抵一般在毕业学年初按照学分认定的程序进行,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核准后操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等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级学生起开始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社会科学基础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