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为帮助青年教师成长,提升青年教师教学能力,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学质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0号)、《杭州师范大学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办法(试行)》(杭师大〔2010〕114号)和《杭州师范大学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实施方案(试行)》(杭师大[2013]69号)文件要求,决定对新进入我校的青年教师进行教学能力培养,具体要求如下:
一、培养对象
(一)应届研究生毕业、新录用到我校从事本科教学工作(含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践教学)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进入我校前高校教学经历不足二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5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所有教学编制人员。
(三)学校认为有必要安排参加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中青年教师。
二、培养期限
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期限为1年。
三、培养方式
(一)导师制和助教制相结合。在培养期,指导教师对青年教师各个教学环节进行具体的指导,指导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改课题等方面工作,尤其要对青年教师的师德修养给予关心和指导。青年教师要担任指导教师的助教工作,参与听课、辅导、答疑、试讲、批改作业、带实验、备课等教学环节的辅助工作。
(二)学校集中学习和学院分散实践相结合。青年教师必须参加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安排师德教育、教学技能、教育理论等系列课程的集中学习。青年教师还需学院的相关教学、教务实践锻炼,学院要对青年教师既要在业务上有明确的要求和培养目标,又要进行教学的全面训练,培养其胜任高等教育教学的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优秀观摩课、新老教师座谈会、教学技能竞赛等教研活动。
四、工作流程
(一)申报阶段(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初)
学院要为符合培养资格的青年教师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求要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按1比1配指导教师;学院要为青年教师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填写《杭州师范大学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计划申报表》一式二份,并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参加培养青年教师汇总表》一式一份,于9月14日前交至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二)助课学习阶段(2015-2016学年第一、二学期)
青年教师应跟随指导教师进行随堂听课,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还应承担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上习题课和指导实验。还应参加各类优秀观摩课的听课学习,参加学校、学院安排的各类针对青年教师的讲座、座谈及培训课程并修得相应学分。此外,受培养教师还必须完成至少4学时的微格教学,学院安排3名以上同行专家对微格教学进行指导。
(三)试讲与开课申请阶段(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末)
学院应在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末安排受培养的青年教师开展试讲,由学院安排3名以上同行专家(1名应为校教学督导)听课评议其是否具体开课能力。试讲合格后,经学院批准,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可在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担任部分章节的讲课任务。
(四)听课指导阶段(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
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学院及导师应对青年教师所承担的章节课程进行听课指导,并有书面的指导记录。学校安排教学督导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情况及学院的指导情况进行检查。
(五)考核评定阶段(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末)
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末,由各学院根据一年的培养情况对青年教师和指导教师进行考核,填写《杭州师范大学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情况考核表》一式二份,于6月中旬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并评出优秀指导教师,通过考核的青年教师由学校颁发教学上岗证。
五、其它要求
学院应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精神以及学校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办法。认真执行培养工作流程的相关要求,实时应用教师教学发展档案管理系统对学院青年教师的助讲培养进行过程管理。以上表格材料交至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地点:仓前校区恕园3号楼404,联系人:夏莲芳老师,联系电话: 28865679。
附件:
教务处、人事处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