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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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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八届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 : 教务处     作者 : 教研科     时间 : 2015-10-29    访问量 : 139
各学院、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开展第八届校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评审工作,表彰奖励在教学建设与改革中成效明显、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同时为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夯实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和基本要求
(一)奖励范围
本次教学成果奖奖励范围为:自2012年以来,我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在高等教育、基础教育中取得的教学成果。
1.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包含: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主要是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建立与完善实践教育教学体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管理改革,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产学研合作、优质资源共享、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等方面取得的成果;推广应用已有教学成果,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并取得突破性进展,显著提高教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其他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
2.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要反映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的重大成果,主要包括:体现时代精神和素质教育的核心理念,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规律,在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果,成果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的;围绕解决基础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思路、方法和措施,经过实践检验,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至今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成果;其他在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中取得的重大成果。
(二)基本要求
1.申请参加评奖的教学成果必须反映教育教学规律,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或基础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
2.所有申报的教学成果均须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效果显著。教学成果实践检验时间指教学成果正式付诸实施或试行的时间,不含研讨、论证时间。实践检验时间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对于已获得过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继续研究与实践中无新的重大突破和创新的,不能再次申报。
3.鼓励学院整合力量,对已有成果进行集成深化组织申报,鼓励学院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申报。申报的教学成果必须是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4.每项教学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5.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在评奖中予以优先考虑。
二、申报评审程序
本次教学成果奖评选分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和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申报者按成果类别填写提交《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书》(附件1)、5000字的教学成果总结(一式六份)或《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书》(附件2)、8000字的教学成果总结(一式六份),申请书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4号字;相关成果支撑材料(一式一份),于2015年12月30日前报送教务处教研科,联系人:徐春梅;联系电话:28862871;电子材料(申请书、成果总结)发送至Email: hsdjxk@126.com,逾期不予受理。
三、其他说明
本届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各若干项。学校将根据国家教育教学改革的导向和项目申报的数量、质量,确定获奖数。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申报二等奖的项目应达到校内领先水平,在校内具有示范作用。
附件:
 
 
                                    教务处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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