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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6-2017学年“本科生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立项工作的通知

来源 : 教务处     作者 : 实践科     时间 : 2016-06-03    访问量 : 190
各学院:
为深入推进我校实践教学改革,加强本科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决定组织开展我校2016-2017学年“本科生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下称“本创”)立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
1、以学生为主体,强调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设计、管理、运作、完成项目。
2、注重项目专业性、创新性、实践性和项目成果的转化。
3、注重项目与实践教学、课堂教学内容的衔接和互动,推动实践教学改革。
二、立项内容
1、创新实践项目。主要面向理工类专业申报,针对本专业所学知识的拓展和延伸而开展的学术科研项目。
2、研究性学习项目。主要面向文史类专业申报,针对社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利用本专业知识开展的调查研究项目。
三、申报要求
1、面向我校校内学有余力并对创新实践、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的本科生开展,由学生自主进行申报;倡导团队协作,组队参与,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鼓励跨专业、跨年级组队,也鼓励研究生参与(不担任项目负责人);每个项目应有专业教师负责指导。
2、因毕业实习、论文撰写、就业等影响,2017届学生不担任项目负责人。
3、凡已经立项(或已确定推荐拟立项)的校级“挑战杯”学生科研项目、创业项目,省级新苗人才计划项目不得重复申报,2016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作为本次项目立项的重点项目直接立项,不占名额。
4、为了达到项目训练的最大化,各项目除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外,还需明确项目成果形式,并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完成项目成果。
四、立项数量
1、本次项目立项总数为235项左右,各学院立项推荐名额详见附件。各学院立项名额为基础名额和绩效名额相加而得,基础名额以学院人数为基数,并参考文理科性质、应用性专业情况确定,绩效名额根据各学院2014-2015学年“本创”项目结题情况确定。
2、本次立项项目,经培育后可在2017年继续申报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3、鼓励学院自筹经费同步开展院级项目立项,凡项目管理、验收要求和资助金额与校级项目一致的,可以视作校级项目,由学校进行统一管理,结题验收合格后统一颁发校级项目结题证书。
五、项目经费
1、理工科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为1000-1600元,文科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为800-1000元,立项后划拨资助经费的60%,项目结题验收后全额报销。
2、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置材料、加工测试、资料费、论文版面费、出差费、文印费等开支,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招待、劳务、购置生活用品等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六、申报程序
1、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设计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的预期成果形式,填写《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申报表》(附表1)并交学院。
2学院根据立项名额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立项评审,经公示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填写《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拟立项项目汇总表》(附表2),报教务处实践科。附表1、附表2表格纸质稿请学院于7月1日前交教务处实践科,联系人:傅晓敏,电话:28865721,电子稿请发送至邮箱:hsd_jwcsjk@.163.com。
3、学校对各学院上报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审核,最终确定立项项目,经公示后正式公布。
七、项目实施
1、本次立项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各学院教务科负责项目立项的宣传、发动、申报、初评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指导工作,并可联合学院学工、团委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2、项目实施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中旬,项目中期检查时间为下学期期末,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3、要特别注重项目研究成果的积累,原则上要求每个项目均有以项目成员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发表、专利授权、实物产品、竞赛获奖等成果形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安排好项目进度,提前做好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的准备工作;结题时,将按照项目预期成果进行验收。
4、学院应将本次立项项目的主要工作集中安排在短学期内实施,以方便学生与指导教师沟通和使用各类实验场所。
八、项目扶持政策

1、本次立项项目参与的学生在项目结题后,按照学校相关的Ⅱ类学分管理办法可获得相应的Ⅱ类学分。

2、项目结题后,项目指导教师可按照学校课外教学工作量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工作量。

3、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本科生学术论文和专利授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师大〔2012127 号)和《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特别奖励办法》(杭师大〔2011148 号)等文件规定,经申请,项目学生和指导教师可根据项目发表的论文和授权的专利获得相应的奖金。

 

本次立项工作是我校推进本科教学改革,加强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举措,请各学院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做好教师和学生的发动工作,加强项目实施的过程指导与管理。 
  
 
                                       
                                                    教务处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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