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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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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 教务处     作者 : 教务科     时间 : 2024-10-23    访问量 : 385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转专业指允许学生从原所学专业(或专业类)转到适合本人学习的专业。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学生愿,鼓励学生个性发展

第三条 本科学生转专业应在高考招生同类别内(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的专业进行,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限在同类型招生的专业内转换。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进行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应予退学的学生;

(三)教育部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学生;

(四)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的学生;

(五)已完成一次转专业的学生。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学生转专业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结合本学院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依据本办法制定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实施细则包括考核小组成员组成、转入考核办法、专业特殊条件、可接收学生数等。考核小组成员应由学院班子成员、教学督导、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组成。专业对学生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等有高考录取要求,需在实施细则中说明。

第六条 本科学生通过申请认定和申请考核两种方式进行专业转换。每个专业允许申请转出人数原则上不设比例;原则上每个专业可接收其他专业(含方向)转入的学生总人数不少于该专业年级现有人数的15%。其中,申请认定不低于5%、申请考核不低于10%,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除外。学院综合考虑实验室教学条件、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因素,研究确定并一次性公布本单位各专业可接收转入学生总人数及每次可转入人数。凡经学院考核的,按考核成绩从高到低择优转入,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转专业。转入名单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一)申请认定。指新生入学修读两个月之内,可申请由高分转入低分或同分专业(录取当年生源地省份的首轮专业投档分)。限在当年生源地省份招生专业内转换,且选考科目、身体健康条件等符合要求(以“三位一体”招生录取的学生高考成绩按高考文化成绩计算;艺术类、体育类高考成绩按综合分计算)。

申请日期截止后,若申请人数不超过专业公布的接收人数,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直接转入;若申请人数大于专业可接收人数,须经学院考核、教务处审定。上述申请认定学生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转入新专业学习。

(二)申请考核。时间为每年11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考核(包括笔试和面试)通过,教务处审定,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新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学生转专业前后学习年限规定总时长不得超过6年(转入5年制专业总时长不超过7年)。学生提出申请前应充分考虑本人学业完成情况、专业适应情况、身体健康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第七条 转专业报名时,学生可在符合条件的专业内申请,每位学生每次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志愿;报名截止后,教务处审核公布申请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及相关材料转至各学院。

第八条 学生应主动了解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的转专业实施细则、通知公告等,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至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并按时参加考核。

第九条 各学院按照实施细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按考核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转专业。学院应及时进行拟转入名单公示。公示完成后,各学院提交拟转入学生名单至教务处,转入学生数不得超过公布的可接收计划数。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拟转入名单进行审定,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向全校公布。

第十条 在学校批准转专业完成前,学生应保持在原专业学习。学校批准转专业完成后,各学院应为转入本单位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籍信息变更手续,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教学计划变更及课程修读指导等工作。

第三章 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本科学生退役复学后,在开学注册报到后一周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会同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确因生理缺陷、疾病原因或者其他非本人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所在学院证明,满足拟转入专业特殊条件要求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提交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进行审定,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履行相关程序转入该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学生在转入专业先试听两周课程,不适应可向教务处提交申请放弃转入新专业,经审核同意后可返回原专业学习且不允许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杭师大教〔2020〕2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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