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经学校同意,现将《杭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杭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等工作,下设办公室(教务处),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与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工作。各学院设立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士学位的审核等工作。
第二条 学校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及其他实践环节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因违背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违纪处分的,在毕业当年不授予学位。可在毕业半年后且在弹性学制年限内,经本人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按照程序授予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等材料逐一进行审查,提出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相关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组织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定,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表决。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全体委员2/3以上,会议有效;表决事项获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结果,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于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或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已授予学位。
第七条 学生本人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已超过弹性学制年限的学生不适用本细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杭师大发〔2022〕1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